四川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教育 > 技术人员培训 > 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26 来源:本站 浏览量: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省内各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全省共培训爆破三员25000余人(含继续教育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700余人(继续教育培训),为全省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培训考核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责任不明确、流程不规范、培训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培训与作业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规范公安机关监管流程,提升培训考核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按照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5〕973号)等文件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各爆破作业单位要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组织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新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实。爆破作业单位可自主选择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人员的新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应有专门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报省厅备案。
    二、明确考核监管职责。市(州)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6〕134号 )要求和《全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的权限设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组织及培训计划、结果备案由省厅治安总队负责,各市(州)公安机关在办理新证、换证时应通过系统核查申请人的培训情况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结合爆破三员实行机考的实际,今后省厅原则上不再指派专家参与考核,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指定专人(支队、大队领导或专管民警)作为考核负责人兼考核专家,负责考试密码获取、保管、使用等事项,并自行从全省爆破三员考核专家库抽取不少于2名非公安系统的专家协助。各地应加强考核场地选择,笔试机考尽可能选择在大中专院校、职工学校等规范安全的计算机教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要按照公安部要求,严格落实面试制度,凡不进行面试的,考核专家不得录入面试合格成绩,省厅将停止该批考核数据的交换,暂停该市(州)的考核备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整合优化培训资源。请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辖区爆破作业单位意见,从培训场地、收取费用、培训效果等方面对培训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坚决取消一批收费高、培训效果差、爆破企业和参训人员意见大的培训单位资格。从事爆破三员培训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录入全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为培训单位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报厅治安总队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省厅正组织爆破专家的申报评审工作,并适时更新专家库。为方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既可在企业注册地、也可在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参加培训。培训方式要本着高效、便捷、确保质量的原则,即可组织集中授课,也可以组织参加远程网上培训;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应以网络自主培训为主,今后爆破三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也要逐步实现远程网络培训。负责培训的单位要严格核对参训人员身份,其中参加新训的人员应经本单位同意并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背景审查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应是持有效《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本人。为配合全省爆破三员培训,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省内既有系统理论知识又具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结合新的行业安全标准和培训大纲,编写了《爆破作业》及配套学习资料,各培训机构和爆破作业单位可自行组织订购。
    四、加强监督严守纪律。各爆破作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凡发现冒名顶替代训、代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参加考核的有关人员成绩一律无效,参加培训的学时一律不予认可。公安机关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采取锁定人员卡、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追究单位责任等处罚措施,并将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各级治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为企业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培训单位收费的监督,与培训单位、参训单位共同做好培训成本的测算,合理确定培训收费。凡发现以营利为目的、培训收费过高、参训单位及人员反映强烈的,应及时中止其培训资格;对与涉爆业务无关、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培训机构,一律中止其培训资格。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培训,单位及民警不得参与培训的收费及分成,凡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治安总队对收到的培训方面的违法违纪举报,将会同驻厅纪检部门逐件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于6月10日前将《市(州)公安机关考核负责人登记表》报省厅治安总队。
    联系人:金小淳,电话:(028)86301265
    附件:
         1、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负责人登记表
         2、申请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5月26日




返回
列表